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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告
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省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告
陳金傳
被告
陳明輝
被告
陳鴻仁
被告
陳德根
被告
陳勝賢
被告
陳文山
被告
陳紀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仁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告
陳明華

      陳國偉

      陳國聖

      陳光弘

      陳世玉

      陳勝芳

      陳秀媛

      陳惠媛

      陳文志

      陳文德

      黃演宏

      黃國維

      謝富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計算式:81,900元(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42.47+4.12+13.63) 平方公尺×835/1540(原告應有部分)=24,877,588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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