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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告
朝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蓉

原告與被告謝玉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

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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