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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告
熙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被告
怪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怪怪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 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0.842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41,250 元,即新台幣10,524,833
 元(計算式:30.842x34125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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