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
- 原告
- 熙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運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又禎律師
- 被告
- 怪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英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怪怪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 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0.842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41,250 元,即新台幣10,524,833 元(計算式:30.842x34125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