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7號
- 原告
- 久九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蔣林佳
- 被告
- 顏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