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告
久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蔣林佳
被告
顏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