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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劉逸成

  • 當事人
    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弘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   告 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FEDA Global Technology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冠超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ONNT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被   告 弘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ta Watch Technologi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顧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計算式:美金71,403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242,1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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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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