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劉瓊雯

  • 原告
    魏明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魏明德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蘇菲亞、田秋蘭、林小淨、黃育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均為非財產權請求,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第三項請求被告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金額叁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嘉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