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李秀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仁
- 被告
-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昭毅
- 訴訟代理人
-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8 萬5000元×4 又4/30+1萬5000元×101 (原告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之65歲止,尚有8 年又5 月)=186 萬6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