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張煥昇
- 當事人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莊秝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莊秝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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