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黃莉莉
- 當事人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號原 告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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