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9號
- 原告
- 全宏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湘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雿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6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