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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孫曉青

  • 當事人
    張義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7號原   告 張義良 群陽電器行即張瑞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守山、林建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肆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計算式:5,792,413 +4,665,750 =10,458,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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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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