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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3號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告
郭呂偉菁即呂偉菁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被告
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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