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李佳芳
- 當事人馬俊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馬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詹淳涵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