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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黃欣怡

  • 當事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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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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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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