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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林瑞英

  • 原告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即美金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叁分;計算式:美金79,552.03 元×30.197《原告起訴時之匯率》=新 台幣2,402,2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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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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