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0號
- 原告
-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原生化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