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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 原告
    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8號原   告 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廖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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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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