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告
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廖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