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陳志強
- 原告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8號原 告 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廖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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