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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給付特別股股息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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