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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告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掌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

,951,67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1,2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748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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