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
- 原告
-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掌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
,951,67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1,2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748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