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告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被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就起訴狀附件本票之債權不存在,請依該紙本票之票面金額即新臺幣叄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叄元為訴訟標的金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叄拾伍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毋得延誤。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