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2號
- 原告
-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欽
- 被告
-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瑛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就起訴狀附件本票之債權不存在,請依該紙本票之票面金額即新臺幣叄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叄元為訴訟標的金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叄拾伍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毋得延誤。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