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號
- 原告
- 北安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秋圳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月13日起訴時,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655元 350,000美元 x29.655=新臺幣10,379,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