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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號

原告
北安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秋圳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月13日起訴時,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655元
350,000美元 x29.655=新臺幣10,37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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