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2號
- 原告
- 德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世龍
- 送達代收人
- 黃青鋒律師
- 被告
- 振錩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