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9號
- 原告
- 海峽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航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杞泓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蔡杞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壹
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