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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告
海峽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航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杞泓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蔡杞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壹

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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