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
- 上訴人
- 超鴻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李孝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肆仟ꆼ佰陸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ꆼ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