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 原告
- 陳清惠
- 原告
- 陳思帆
- 原告
- 陳彥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昌羲律師
- 被告
- 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薇喨
- 被告
- 沈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欄關於「被告沈秀珍、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號十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沈秀珍、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號十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