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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號

確認董事會會議紀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號

原告
林福順
被告
宜美商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會議紀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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