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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

原告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複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告
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淵
訴訟代理人
陳遠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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