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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0號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呂偉菁間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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