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6號
- 原告
-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合
- 被告
-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