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訴訟代理人
- 許紫涵
- 被告
-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
- 被告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桂
- 訴訟代理人
- 蘇建宇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條款第8 條可稽(本院卷第56頁)。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