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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告
世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芸
訴訟代理人
范菊禎

      陳芸蒨律師

      林宏都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惟其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追加,經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原告僅繳納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尚欠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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