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5號
- 原告
- 惠薪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忠祺
- 被告
-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立之短期設櫃契約書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