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立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昶文
- 被告
- 譁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書(第8 條規定)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