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另果傳媒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9 月10日103 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本訴暨反訴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是本件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35元(計算式:9915+16020=2593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