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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
    莊文慶

  • 上訴人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上 訴 人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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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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