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3號
- 原告
-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竹
- 被告
- 欣璋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列
- 法定代理人
- 謝富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促字第271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由原告前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知,原告係以兩造間訂購機器設備合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為貨款之請求。而兩造就前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訂購合約單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