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2號
- 原 告
-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旭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正律師
- 羅子武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冠甫
- 陳薏安
- 被 告
-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煌
- 訴訟代理人
- 簡宏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伊向被告購買韓國生蠔後轉賣予訴外人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饗賓公司)。惟饗賓公司於民國101 年10月間,以伊所販售之韓國生蠔存有瑕疵為由,請求伊為賠償,伊自得援引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就饗賓公司向伊請求賠償金額之一部,向被告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又查,本案所涉損害賠償事實,業經原告與饗賓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北院案件)受理中,且被告於該案輔助原告而為訴訟參加,是北院案件對損害金額等重要爭點之判斷,將拘束本件兩造當事人,並可能拘束本院對本案中相關損害事實爭點之認定。兩造又陳明該案與本案有前提關係。從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以北院案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