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7號
- 上訴人
- 北方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郭素環
- 被上訴人
-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並於104 年3 月26日經上訴人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前開玉成派出所傳真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