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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告
萬壘砂石有限公司(已解散)
原告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楊宗霖
原告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慕嚴
原告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文中
原告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文連
原告
萬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告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證人103年8月19日陳報狀,請兩造表示意見。

三、請兩造就兩造合作開採砂石及承租土地、水土保持地等地號提出相關位置圖,並將繕本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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