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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告
萬壘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楊宗霖
即清算人
王慕嚴
即清算人
吳文中
原告
萬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告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萬壘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萬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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