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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8號

上訴人
魏明德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蘇菲亞、田秋蘭、林小淨、黃育旗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刊登澄清啟事部分,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叁拾萬元及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叁佰元(計算式:4,500 元+4,800 元=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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