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0號
- 原告
- 張為策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寬遠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建豪律師
- 被告
- 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堂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馮韋凱律師
蔡輝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5 號,兩造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5 號(含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293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874 號)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