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1號
- 上訴人
- 優而大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唐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