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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告
建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揚忠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被告
鄭揚輝
被告
兼訴訟代理
被告
人 鄭鍾素花
被告
鄭志明

      鄭陳金蓮

      鄭黃玉英

      鄭克勲

      鄭克凌

      鄭寶玉

      鄭麗鳳

      鄭張碧雲

      鄭秀蓮

      鄭存誠

      鄭聖勇

      鄭聖南

      鄭淑慧

      鄭永福

      鄭華全

      鄭華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確明被繼承人鄭正沐、鄭正聰、鄭正章、鄭正臨、鄭正義之繼承人存歿情狀,確明當事人適格問題,如認有撤回或追加之必要,應於收受裁定3 日內速提出書狀正本(如是追加,請併載明起訴原因、事實),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俾符程序規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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