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建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揚忠
- 訴訟代理人
- 余鐘柳律師
- 被告
- 鄭揚輝
- 被告
- 兼訴訟代理
- 被告
- 人 鄭鍾素花
- 被告
- 鄭志明
鄭陳金蓮
鄭黃玉英
鄭克勲
鄭克凌
鄭寶玉
鄭麗鳳
鄭張碧雲
鄭秀蓮
鄭存誠
鄭聖勇
鄭聖南
鄭淑慧
鄭永福
鄭華全
鄭華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確明被繼承人鄭正沐、鄭正聰、鄭正章、鄭正臨、鄭正義之繼承人存歿情狀,確明當事人適格問題,如認有撤回或追加之必要,應於收受裁定3 日內速提出書狀正本(如是追加,請併載明起訴原因、事實),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俾符程序規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