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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上訴人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被上訴人
劉冠余

      劉子瑩

      劉冠廷

      劉政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得依職權命鑑定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4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未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土地作成之最新鑑定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鑑定報告書、鄰近行情資訊表等資料;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上訴人預繳)。又上訴人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上訴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書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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