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堉文
- 被告
- 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