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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告
立功化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堯卿
原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497 元,惟原告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2萬7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144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4 萬2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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