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 原告
- 立功化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堯卿
- 原告
-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497 元,惟原告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2萬7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144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4 萬2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