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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告
立功化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堯卿
原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告
張雅婷(即李惠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張怡婷(即李惠美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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