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 原告
- 立功化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堯卿
- 原告
-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耀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 被告
- 張雅婷(即李惠美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張怡婷(即李惠美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