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 原告
-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欽
- 被告
-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瑛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陳報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