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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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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怡利
被上訴人
陳世根
即原告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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