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利
- 被上訴人
- 陳世根
- 即原告
-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